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评价专家(评委)聘任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评价专家(评委)(以下简称“专家”)聘任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共建共享,推进业务规范化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受聘进入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加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国家、省、市各类专家推荐与评选,公务员公开招录、遴选和竞争上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面试命题及面试评委,职称评审,职业技能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评定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三条 受聘专家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办事公道、身心健康;

(三)无违纪违法问题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不良记录;

(四)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是本学科专业人才、学科学术带头人、相关专业业务骨干;

(五)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人才测评或用人单位岗位管理,或相关专业教学、科研及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工作经验,或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分析概括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六)具有聘任专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受聘专家的职责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开展相关的各项工作。

(一)根据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安排,参与有关准备工作,认真审阅相关资料,领会工作内容;

(二)客观、公平、公正、认真负责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受聘专家职责:

(一)对参与国家、省、市各类专家推荐与评选,公务员公开招录、遴选和竞争上岗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人员的表决权;

(二)公务员公开招录、遴选和竞争上岗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面试命题权;

(三)对参与职称评审人员所报材料的评审权;

(四)职业技能鉴定权;

(五)劳动能力鉴定权;

(六)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评定权;

(七)参与“两定”机构年度考核及分级管理评审权。

第六条 受聘专家工作任务:

(一)国家、省、市各类专家推荐、评选工作;

(二)公务员公开招录、遴选和竞争上岗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面试命题和面试评委工作;

(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评审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五)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六)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评定工作;

(七)其他特殊的人力资源评价、评审工作。

第四章 义务与权利

第七条 受聘专家义务:

(一)积极承担并接受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接受培训和服从管理义务;

(三)遵纪守法,严格保密义务;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受聘专家权利:

(一)对所承担和参与的工作有知情权;

(二)对相关工作的建议权;

(三)要求提供相关专业资料及办公设备;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五)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选拔与聘用

第九条 聘任专家的选拔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和组织认定的方式选拔,先由专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实行审核并征得本人同意,再由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审入库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对审核通过入库的专家,分级分类、按项目进行培训。合格后,统一颁发《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评价专家(评委)聘任管理证书》,按学科、专业和工作领域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受聘专家实行聘期制度和信息化动态管理,三年为一聘期,可以连续聘任;同时,对不能正常履职的专家严格实行淘汰制度。

第六章 专家使用

第十二条 受聘专家使用由主管单位或由需要使用专家的部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使用时间、地点、所需专家的专业及其人数、应回避的单位、个人及其回避理由,报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局长审批后,统一交给黄石市人事考试院,由黄石市人事考试院会同相关部门在局纪检组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三条 确定专家后,由黄石市人事考试院相关人员负责及时和专家取得联系,告知时间和地点,但不得告知工作内容、委托方及需要保密的情况,并征求专家意见。负责抽取的人员要当场填写《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评价专家(评委)聘任抽取结果登记表》(附件1),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存档,对确定的专家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工作开始前,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黄石市人事考试院应重新或者补充抽取专家。

(一)专家库成员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款情形的;

(二)受聘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已抽取专家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承担工作任务的;

(四)工作开始前专家名单泄露的;

(五)其它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

第七章 管理与培训

第十五条 黄石市人事考试院负责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黄石市人事考试院建立聘任专家工作档案,将聘任专家每次承担的工作及完成任务的情况详细记录存档,每年对专家工作态度、工作纪律、业务能力等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工作由黄石市人事考试院会同相关部门、科室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作为专家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家,由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优秀专家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考核结果为称职的专家继续留用;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专家取消聘任资格。

第十八条 黄石市人事考试院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受聘专家进行分类业务培训,培训内容根据项目要求确定。

第十九条 受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黄石市人事考试院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一)职称、职务或者职业资格变化的;

(二)工作单位变化的;

(三)单位、家庭、手机及其他联系方式变化的;

(四)因健康、迁居外地工作、不愿意担任受聘专家等原因的;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在专家抽取过程中,抽取人员和监督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操作规定有意指定受聘专家的;

(二)对外泄露受聘专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三)其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受聘专家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工作期间,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自觉接受纪检工作人员的监督,签订《受聘专家诚信承诺书》(附件2),不得把与工作有关的材料带出指定的工作区域;

(二)工作对象的个人情况和工作中有关保密资料等信息,任何时候不得泄露;

(三)所有工作材料(底稿、草稿、评审意见和鉴定结果等),在工作结束后一律上交,不得擅自保留;

(四)未经同意,工作时一律不得私自携带无线上网卡及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工作地点,不得私自将用于工作的笔记本电脑连入互联网,不得私自安装和使用无线上网卡;

(五)自觉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原则上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复习、辅导任务,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工作的内容、工作情况等;如发生泄密现象,须及时向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并积极采取应急措施;

(六)受聘专家与工作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二条 聘任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并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被告知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在工作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在工作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不正当或不良倾向性行为的;

(四)未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受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予以解聘:

(一)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工作进行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聘的;

(五)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司法机关、纪检机关查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评价专家(评委)聘任抽取结果登记表》

2.《受聘专家诚信承诺书》